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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产品加工企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2-07-27 14:56:31 人气:221 来源:

章:总 

条 本协会全称“海南省农产品加工企业协会”,英文全称:“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 Processing Enterprises of Hainan Province”。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海南省内外农产品加工行业开发研究、生产加工、市场营销和相关服务等方面有代表性的单位与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注册为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及海南省的有关法律、法令、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独立负责、积极有效地开展协会的各项工作;坚持团结互助、开拓创新、和谐竞争、协作共赢的理念,协助政府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管理、监督;广泛团结业内和相关方面的单位、人士携手指导、发展海南农产品加工业,促进海南自贸港热带高效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沟通会员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竭诚为会员以及相关单位与人士服务;公正公平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海南省海口市,业务主管单位为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注册登记管理机关为海南省民政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的方针政策,及时传达省委省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发挥纽带、桥梁、平台作用,为会员及相关企业、组织举办产品推介展示活动;
(三)为会员提供政府或市场信息、银企对接、品牌培育、营销论坛、专家咨询、法律维权等方面的服务;
(四)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进农产品加工业技术进步,帮助会员解决技术等方面的难题,组织会员开发、宣传、推介海南农产品加工行业名、优、特、新产品;
(五)开展或参与行业培训、展销、考察、选优等活动,为农产品加工企业等会员单位推荐专业人才,帮助会员不断提高经营理念、优化经营环境;
(六)协助政府指导、协调、规范、管理全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市场秩序。引导省内农产品加工行业文明生产、文明经商,创造更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宣传农产品加工文化理念、农业产业化经验,协助政府部门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建设;
(八)引导会员沟通融资渠道,反映会员资金需求,向政府部门推荐资金扶持对象和农产品加工项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扶持对象和项目进行考察、审评、确认和申报;
(九)建立农产品加工信息网,适时发布农产品加工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十)与境内外同行业联络、交流、合作;
(十一)办理政府委托、交办的相关事务,开展其它相关的工作、活动。
第三章: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为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个人会员为农产品加工管理机构、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科研人员、从事农产品加工管理人员等。
第七条 入会要求:
(一)是省内外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及总经销商、总代理商、专业人士,或是与本行业工作有关的单位、个人;
(二)承认、执行本协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四)缴纳会费。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同意;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牌匾、证书。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监督本协会工作,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优先享用本协会的信息、资料,优先在本协会会刊、宣传册刊发著作、信息、广告等;
(四)优先、优惠参加本协会组织、参与的有关活动;
(五)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及海南省的有关法律、政令、政策、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章程、决议,维护本协会信誉、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或是委托的工作、事务;
(四)支持、参加本协会组织、参与的有关活动;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依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凡有更名、迁址、变更在本协会任职代表人等相关事项,个人会员凡有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单位等事项,均应告知本协会秘书处。会员退会,须告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牌匾、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凡有违反本协会章程或其他不适于继续作为本协会会员等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可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更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修改章程;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选举、罢免理事和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六)决定本协会其他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表决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审查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审议需会员代表大会审定或决定的事项;
(四)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组成常务理事会;
(五)审定常务理事会工作机制;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七)决定会费数额和其他要交纳的款项;
(八)筹措协会经费,促进协会发展;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决定本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三)审议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审定或决定的事项;
(四)聘请专家顾问、名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代表理事会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本会日常管理工作职能。会长办公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更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一名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更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审查并经海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担任,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在会长无法到会时授权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和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督促执行、协调落实以上大会、会议决议;
(二)签署或授权签署本协会文件;
(三)负责人事工作,聘用、辞退内设机构、代表机构、下设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实施工作计划,负责文秘、财务、接待等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会务;
(四)协调管理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代表机构、下设机构工作;
(五)负责会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