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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鲜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31 16:14:02 人气:180 来源: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鲜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农规〔2023〕8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为全力打造“海南鲜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进品牌共享,增强“海南鲜品”市场竞争力,同时进一步规范“海南鲜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海南鲜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鲜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管理办法

(试行)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海南鲜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指南》(NY/4169-2022)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农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海南省农产品公用品牌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和《海南农业品牌发展规划(2022-2025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海南省农业品牌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鲜品”是海南省全区域、全品类、全产业链的农业综合性区域公用品牌(以下简称“海南鲜品”),指海南省现代农业检验检测预警防控中心注册的“海南鲜品”品牌商标。
第三条 “海南鲜品”产品是指在海南省范围内生产的绿色化、优质化、可追溯的特色优质农产品及加工品的统称,其生产过程符合符合、省市和相关行业团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并符合“海南鲜品”产品高标准体系要求,经专家组进行评审后获得授权使用“海南鲜品”标志的特色优质产品。
第四条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海南鲜品”的指导和全面监督等工作。海南省现代农业检验检测预警防控中心负责授权或委托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非营利性专业社会团体承担“海南鲜品”专业管理运营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培育、审核、推荐,组织发动品牌主体积极申报“海南鲜品”授权使用,严把质量安全关,在举办的产销对接和品牌推介活动中,重点宣传“海南鲜品”授权的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第六条 “海南鲜品”运营管理主体负责对授权使用“海南鲜品”的企业及产品进行目录化管理、常态考核评价和监督,并及时向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考核结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请“海南鲜品”授权使用的企业和农产品,应属于我省粮油、果品、蔬菜、畜禽、水产、饮料作物、药食同源中药材、花卉、林特、食用菌、服务等品类,以及其他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品类。
第八条 申请“海南鲜品”授权使用的申请主体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注册地在海南省辖区内,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二)具备合理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经营规模,具备标准化的生产能力,建立稳定的质量管控体系;
(三)产品具有地方特色,有较高的认知度、知名度和较大的市场份额;
(四)申报产品应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或良好农业规范(GAP)、HACCP等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
(五)农产品加工经营主体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
(六)近三年无质量安全事故,未列入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或经营异常相关名录;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
(八)申请“海南鲜品”授权使用的企业和产品,应当先取得相应的省级单品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或者先取得市县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
(九)除应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满足下列条件中1项及以上的申请主体可优先申请:
1.获得出口资质;
2.产品质量达到国外先进标准;
3.获得市县级及以上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园区基地、农庄农场称号;
4.获得市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 ”称号;
5.已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并建立可视或非可视追溯体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海南鲜品”区域公用品牌:
(一)申请主体注册地址不在海南省辖区内,或使用海南省外注册商标的;
(二)近三年内,企业产品在县及以上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三)近三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被取消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HACCP、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等证书的;
(五)使用和海南省辖区内禁止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业投入品等;
(六)有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报主体本着自愿申请的原则,对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标准和要求,按照以下程序申请:
申报主体应向登记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形成推荐意见报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产品应具备相应要求的生产和质量标准文本;
(三)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HACCP、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认证,且认证在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
(四)属于农产品加工经营主体的,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五)提供经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内有效检验报告,且产品检测合格的报告复印件;
(六)《“海南鲜品”品牌标志使用申请单位自我声明》;
(七)企业简介,包括成立时间、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员工人数、设施设备、效益分析等证明材料;
(八)产品具有可供查询完整的产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可追溯信息;
(九)产品简介,包括产品名称、来源、种养殖情况、特点、销售情况、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情况等;
(十)获得省级单品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或者市县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荣誉证书及其他有利于主体申请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海南鲜品”品牌运营管理主体组织专家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将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海南鲜品”运营管理主体对拟授予使用“海南鲜品”的企业和产品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签订授权使用合同并颁发证书、牌匾。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授权使用“海南鲜品”品牌的使用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证书、牌匾,允许在授权的产品及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海南鲜品”品牌标志;
(二)在“海南鲜品”品牌参与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产销对接、展会展销、宣传推广、评奖评优等活动中进行重点推介赋能;
(三)优先享有产品溯源管理、产权交易、金融支持、品牌产品包装设计等资源,优先享有区块链溯源及品牌存证系统使用权利;
(四)每年对“海南鲜品”授权的品牌建设中成绩优异、支撑有力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将在政策上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 授权使用“海南鲜品”品牌的使用主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每年提供授权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对产品的质量、商标使用和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严格按照《“海南鲜品”区域公用品牌形象规范》使用“海南鲜品”品牌标志,不得改变“海南鲜品”品牌标志形状、图文、颜色、设置等外观设计,不得扩大范围、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
(三)同步开展“海南鲜品”品牌宣传推介和产销对接活动,使用“海南鲜品”品牌标志,讲好“海南鲜品”品牌故事,维护好“海南鲜品”品牌信誉;
(四)只准许在授权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画上使用“海南鲜品”品牌,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严禁使用“海南鲜品”品牌专卖、专营等字样,或在“海南鲜品”品牌商标上加注各种旅游、纪念性的文字和图形。
(五)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海南鲜品”授权实行常态化申报受理,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评审授权,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海南鲜品”授权分为中长期(3年)许可授权和短期(1年内)授权,期满可重新申请。初级农产品、定制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品牌体验店、实体销售等,可以申请“海南鲜品”中长期(3年)许可授权;休闲农业、文化旅游、餐饮服务、宣传活动等,可以申请“海南鲜品”短期性(1年内)授权。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拒不整改的,撤销其“海南鲜品”品牌使用资格,收回牌匾及证书:
(一)未按照《“海南鲜品”区域公用品牌形象规范》的标志设计图案使用,擅自改变该标志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和比例的;
(二)超出“海南鲜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授权使用范围内使用的;
(三)擅自转让、出售、转借、馈赠“海南鲜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包装的;
(四)对于抽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拒不整改,以及连续2次抽检不合格的;
(五)有以次充好、发生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六)有严重违法行为,并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七)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的;
(八)由于不诚信和维护品牌意识淡薄而严重影响“海南鲜品”品牌声誉情况的;
(九)违规使用“海南鲜品”标志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对入选“海南鲜品”品牌目录的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品牌实行年审制度,对年审不通过的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品牌,“海南鲜品”运营管理主体应当书面告知并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完成或整改未达标的,及时从“海南鲜品”品牌目录中退出,取消“海南鲜品”品牌使用资格,并收回牌匾、证书,不得继续在其产品及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海南鲜品”品牌标志。
第十八条 “海南鲜品”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被许可使用主体如发生侵权行为,对“海南鲜品”品牌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并将其列入“海南鲜品”品牌使用失信名单,进入区块链品牌存证系统不良备注;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海南鲜品”被许可使用主体在获得授权使用期间,出现不遵守“海南鲜品”运营管理主体管理规范的情况,一经发现,经警告后仍未进行整改的,取消“海南鲜品”使用资格,从“海南鲜品”品牌目录中退出,并收回牌匾、证书,不得继续在其产品及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海南鲜品”品牌标志。
第二十条 建立举报长效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海南鲜品”授权、运营、监管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优中选优、动态调整、依规使用、依法监督”的原则,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参照省级授权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品牌培育工作推广机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海南鲜品”区域公用品牌产品认证通用要求
2.“海南鲜品”区域公用品牌形象规范
3.“海南鲜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