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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6 09:07:25 人气:169 来源:

琼农字〔2022〕242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为支持符合种业强国战略的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实体项目成果转化,鼓励农业企业加大投入,扩大生产和营收规模,提高生产能力,促进我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高质量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海南省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海南省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海南省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3.海南省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章  总  则

条 为支持符合种业强国战略的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实体项目成果转化,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海南省支持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符合种业强国战略项目成果转化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入选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符合种业强国战略并成功实施成果转化的实体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规范管理的原则,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实行“自主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支持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为我省入选现代种业提升工程符合种业强国战略并成功实施成果转化的实体项目单位,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入选《“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的农作物(水稻和热带作物)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二)申报单位应为登记注册地在海南省的市场主体。

(三)通过审定之日起,三年内以选育单位审定的新选育水稻品种,在全国范围内年推广面积超过10万亩的单一品种1个及以上;从通过登记、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以选育单位登记、认定的热带作物,在省内年推广面积超过1000亩以上的单一品种1个及以上。申报推广面积证明以省级种子行业信息统计和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系统数据为准。

(四)申报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守法守信运营,运营管理状况良好,无不良失信行为、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 奖补标准

对企业自筹投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以统计部门口径为准,剔除财政资金投资部分,且固定资产投资地为本省区域内)超过500万元(含)的,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更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发改委关于“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相关项目的投资计划、农业农村部关于“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相关项目的任务清单、固定资产投资证明(含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采购合同、发票、会计师事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政府部门出具的验收文件等)。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必须根据实际完成投资登陆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投资数据。

(四)选育品种推广面积证明材料。

(五)申报单位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六)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职责分工和程序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是奖补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遴选、评审、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奖补资金政策宣传、组织项目申报、初审等工作。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下达,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九条 申报单位负责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对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条 工作程序

(一)申请。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初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海易兑平台”)发布年度申报指南,申请单位通过“海易兑平台”申报,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受理。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通过“海易兑平台”,于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并作出受理意见,符合申报受理条件的按程序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补充申报材料并重新提交。

(三)初审。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通过“海易兑平台”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验收核实,符合条件的做出初审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专家评审。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需要可组织包括技术、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抽查等,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五)审核。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相关程序进行审定,提出拟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和资金奖励额度,在单位门户网站和“海易兑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省财政年度奖补计划报省财政厅。

(六)资金拨付。省财政厅对奖补标准进行复核,并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结果,将项目资金下达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国库支付有关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四章 绩效与监管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绩效管理,做好年度绩效自评,开展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采取动态评估调整制度,每年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情况动态绩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奖补细则。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对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按照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市场满意度等内容设定绩效目标,根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保障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自觉接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不得隐瞒虚报、虚增多领和重复申报。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同时,在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布,5年内不再列入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评审及发放过程中如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2

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章  总  则


条 为鼓励我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加大投入,扩大生产和营收规模,提高生产能力,进一步推动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做大做强,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海南省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的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规范管理的原则,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实行“自主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支持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在我省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的各类研发、生产、加工、运销及其他社会化服务的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企业。申报主体须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无失信记录,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实际开展生产经营业务;

(二)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达标且未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应突破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或2亿元。

第五条 奖补标准

对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以审计报告数据为准)设定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四个档次,对突破每个档次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纳税证明;

(三)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申报单位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五)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是奖补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奖补资金政策宣传、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等工作。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下达,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九条 申报单位对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条 工作程序

(一)申请。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初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海易兑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请单位通过“海易兑平台”申报,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受理。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通过“海易兑平台”,于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并作出受理意见,符合申报受理条件的,按程序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补充申报材料并重新提交。

(三)初审。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通过“海易兑平台”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验收核实,符合条件的做出初审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专家评审。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需要可组织包括技术、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抽查等,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五)审核。省农业农村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相关程序进行审定,提出拟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和资金奖励额度,在单位门户网站和“海易兑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省财政年度奖补计划报省财政厅。

(六)资金拨付。省财政厅对奖补标准进行复核,并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结果,将项目资金下达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国库支付有关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四章 绩效与监管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绩效管理,做好年度绩效自评,开展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采取动态评估调整制度,每年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资金使用情况动态绩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奖补细则。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对资金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按照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市场满意度等内容设定绩效目标,根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保障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四条 项目单自觉接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不得隐瞒虚报、虚增多领和重复申报。对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同时,在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或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布,5年内不再列入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评审及发放过程中如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3


海南省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章  总  则


条 为促进我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海南省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的资金。当年度已获得支持企业扩投资稳增长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奖补。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规范管理的原则,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实行“自主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支持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特色种植标准化生产项目

(一)支持对象。

被评(认)定为全国种植业“三品一标”(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单位;被评(认)定为或省级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经市县认定的新种植的咖啡标准化种植基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登记注册地在海南省的,且在省内依法开展种植生产。

2.种植业“三品一标”基地或标准化生产示范园获评(认)定年度中实际投入生产资金(包括:用于良种良法、有机肥、微生物菌剂、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生产设施设备、农机具、专家咨询、信息化系统建设、地租等费用)不低于300万元(含);咖啡标准化种植项目年度新植咖啡标准化种植基地面积在200亩及以上(种植标准参照DB46/T274-2014中粒种咖啡栽培技术规程)。

3.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失信主体名单。

5.依法在海南省内申报纳税,无欠交税款或其它违反税收规定行为。

(二)奖补标准。

对获评(认)定的种植业“三品一标”基地或标准化示范园,年度生产实际投入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给予投入资金的20%,一次性更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补;对新种植咖啡种植基地,按实际投入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更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同一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只享受一次奖补资金支持。

(三)申报材料。

特色种植标准化生产奖补资金申报材料:《海南省特色种植标准化生产奖励资金申报表》原件;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或“省级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证书复印件;全国种植业“三品一标”基地公布文件;示范园或基地相关投入资金的财务支出有关票据等证明材料和投入资金专项审计报告;申报主体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咖啡标准化种植奖补资金申报材料:《海南省咖啡标准化种植奖补资金申报表》原件;咖啡种植基地新植面积有关佐证材料;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年度新植咖啡种植基地生产相关投入资金的财务支出有关票据等证明材料和投入资金专项审计报告;申报主体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第五条 特色畜禽养殖项目

(一)支持对象。

列入《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的海南特色畜禽品种、培育品种及其与外来优良品种杂交后代养殖的新、改扩建规模养殖场,优先支持牛羊产业和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主体须在海南省内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经营主体已落实项目用地,项目建成后必须具备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污水排放应符合环保标准,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3.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失信主体名单。

4.年度实际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

(二)奖补标准。

对年度实际投资规模的20%给予更高300万元奖补。

(三)申报材料。

《海南省特色畜禽养殖奖励资金申报表》原件;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环保证明(生态环境部门的备案证明或《排污许可证》);养殖场相关投资的财务支出有关票据等证明材料和专项审计报告;申报主体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必须根据实际完成投资登陆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投资数据。

第六条 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项目

(一)支持对象。

登记注册地在海南省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属于农产品初加工业、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国际农产品来料加工业和外向型农产品加工业等领域。

2.项目用工不低于50人且稳定用工不低于3个月。

3.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无失信记录。

4.年度实际投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

(二)奖补标准。

按项目年度实际投资规模的20%给予一次性更高不超过500万元奖补。

(三)申报材料。

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申报企业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建设内容必须与申报项目一致),包括项目批复(备案、核准)、土地、规划、环评、施工许可等手续文件;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委托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工程决算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等;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评价批复文件的复印件;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须有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无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须附原有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租赁土地经营的,必须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土地租赁经营合同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申报主体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指标,必须根据实际完成投资登陆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投资数据。

第七条 共享农庄项目

(一)支持对象。

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认定并公布的海南共享农庄投资经营主体,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登记注册地在海南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失信主体名单。

4.依法在海南省内申报纳税,无欠交税款或其它违反税收规定行为。

5.省级共享农庄至申报之日已连续正常经营2年(含)以上。

6.申报本资金的上一年度,带动本省农民就业(包括季节性用工)不少于6000人次,或联结带动农户不少于100户。

(二)奖补标准。

省级共享农庄认定或任意一次监测合格的当年及上一年实际投资额合计超过1000万元(含)的,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10%进行一次性奖补,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共享农庄可在下一年或任意一次监测合格的下一年申请奖补,已认定的可在任意一次监测合格的下一年申请奖补。

(三)申报材料。

1.《省级特色产业集群和共享农庄高质量发展资金申报表》原件。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省级共享农庄认定文件复印件、用工或带动农户证明材料、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银行流水、水电费和交税凭证等能够证明连续经营两年(含)以上的材料。

4.申报主体固定资产投资以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科研费用等保障农庄正常生产经营的费用,由申报主体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

5.申报主体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第八条 省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

(一)支持对象。